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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档案局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23-01-29 来源:福州档案局 字体:【大】【中】 【小】

 
福州市档案局权责清单
        2023年1月29日
序号 权责事项 子项 设定依据 事项类型 内设机构和责任单位 行使层级 备注
1 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修订)
        第二十五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档案及其复制件,禁止擅自运送、邮寄、携带出境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出境。确需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
        第十八条第二款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三级档案、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二、三级档案以外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3.《福建省档案局 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档案系统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参考目录的通知》(闽档
2016〕54号)
行政许可 市委办公厅档案管理处 市级  
2 赠送、交换、出卖国有档案复制件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修订)
        第二十三条    禁止买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
        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
        第十七条第三款    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了收集和交换中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的需要,经国家档案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3.《福建省档案局 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档案系统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参考目录的通知》(闽档〔2016〕54号)
行政许可 市委办公厅档案管理处 市级  
3 延期移交档案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
        第十三条第三款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
行政许可 市委办公厅档案管理处牵头,市档案馆业务指导处配合 市级  
4 对丢失、买卖、篡改、损毁、伪造档案等的处罚(含5个子项) 1.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修订)
        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七)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
        (八)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九)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
        (十)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
        第四十九条    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擅自运送、邮寄、携带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或者有关部门予以没收、阻断传输,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将没收、阻断传输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移交档案主管部门。
        2.《福建省档案条例》(2002年福建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    在利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管的档案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对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行政处罚 市委办公厅档案管理处 市级  
2.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3.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4.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处罚
5.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处罚
5 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的监督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修订)
        第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2.《福建省档案条例》(2002年福建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行政监督检查 市委办公厅档案管理处 市级  
6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档案服务机构备案         1.《福建省档案条例》(2002年福建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设立档案服务机构,并在核定范围内开展档案整理、保管、修裱、鉴定、评估、咨询等服务。
        档案服务机构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2.《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闽档〔2005〕3号)
        第六条第一款    设立档案服务机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设立企业性质的档案服务机构依法向所在地县以上工商行政部门登记;设立民办非企业性质的档案服务机构依法向所在地县以上民政部门登记;设立事业性质的档案服务机构依法向所在地县以上编制部门的事业单位管理机构登记。并依法向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备案。
        3.《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闽档〔2016〕55号)
        第三条    档案服务机构在本省取得工商注册登记证后,应当及时向注册登记所在地的设区市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申报备案。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并开展档案服务活动满5年以上的档案服务机构可向省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备案。
        在省外注册登记并在本省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档案服务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档案服务的应向省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备案。
        在省或设区市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备案登记的档案服务机构原则上不在省内异地重复备案。
公共服务 市委办公厅档案管理处 市级  
7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保管情况登记         1.《福建省档案条例》(2002年福建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重大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建立档案,加强档案的规范化管理。
        在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重大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承担单位应当将档案的整理、保管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备案,并按照国家规定将档案移交有关国家档案馆保存。
        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研项目的档案资料,应当按照规定送省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 
        2.《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档发字〔1997〕15号)
        第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既是重点建设项目的历史记录,也是项目投产后运行、维修、管理、改扩建和技改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从1997年开始,国家档案局建立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登记制度。
        第四条    登记工作的要求:
        2、项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和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新建项目,应按本规定第三条第2款及时组织和监督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做好档案管理登记,建立档案工作。对于未进行竣工验收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每年填写“表一”报送,以便及时了解项目及项目档案工作的进展和变化情况。
公共服务 市委办公厅档案管理处 市级  
8 重点建设工程档案的专项验收         1.《福建省档案条例》(2002年福建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条    在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重大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承担单位应当将档案的整理、保管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备案,并按照国家规定将档案移交有关国家档案馆保存。
        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研项目的档案资料,应当按照规定送省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
        2.国家档案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国家重点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档发〔2006〕2号)
        第四条    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六条    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三)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3.《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
        第三条    各级基本建设主管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本部门、本地区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工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参加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检查验收。重要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验收,部门、地方的重点建设项目由部门、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验收。
        4.《福建省重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闽政〔2002〕29号)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省重点项目建设有关的选址意见书、施工图审查、开工报告及施工许可审批、项目用地预审、超限建筑抗震设防、环保、消防、劳动安全、职业卫生、人防、审计、档案等专项的行政性审查、审批、监督、验收等工作,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为主负责(厦门市的省重点建设项目除外)。
公共服务 市委办公厅档案管理处牵头,市档案馆业务指导处配合 市级  
9 对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和工作方案的审核         1.《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2011年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
        第十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要根据本规定制定本馆的收集档案范围细则和工作方案,经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施行。
        2.《福建省档案局关于<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闽档函〔2022〕49号)
        国家档案局印发《关于<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档函〔2022〕76号),根据新修订的《档案法》和地方档案机构改革后新情况,对《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第十条做出解释:(一)实行局馆分设的地方,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和工作方案,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上级档案主管部门备案后施行。
其他行政权力 市委办公厅档案管理处牵头,市档案馆业务指导处配合 市级  
10 市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确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核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修订)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
        2.《福建省档案条例》(2002年福建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第一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核准后实施。
        3.《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2006年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
        第十二条第一款    各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
其他行政权力 市委办公厅档案管理处牵头,市档案馆业务指导处配合 市级  
11 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的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修订)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档案开放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2.《国家档案馆档案开放办法》(2022年国家档案局令第19号)
        第十五条    馆藏档案开放审核结果应当由国家档案馆和档案形成单位或者移交单位协商一致确定。其中,延期向社会开放的档案,应当由国家档案馆将档案目录报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
        3.《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

        
第十九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档案开放的起始时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包括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民国时期的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向社会开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
        (三)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 
        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其他行政权力 市委办公厅档案管理处牵头,市档案馆业务指导处配合 市级  
12 负责组织、协调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1.《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1992年国家档案局令第4号)
        第四条    国家档案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应设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计划单列市、省(自治区)辖市、行署和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设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和监督检查员,负责组织、协调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2.《关于调整市委办公厅机构编制的通知》(榕委编办〔2019〕39号)
        档案管理处:组织、协调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市委办公厅档案管理处 市级  
13 负责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修订)
        第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3. 《关于调整市委办公厅机构编制的通知》(榕委编办〔2019〕39号)
        档案管理处: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其他权责事项 市委办公厅档案管理处 市级  
14 负责制定实施全市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修订)
        第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福建省档案条例》(2002年福建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4.《关于调整市委办公厅机构编制的通知》(榕委编办〔2019〕39号)
        档案管理处:制定实施全市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其他权责事项 市委办公厅档案管理处牵头,市档案馆办公室配合 市级  
15 负责审查档案工作的有关规范、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修订)
        第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 《关于调整市委办公厅机构编制的通知》(榕委编办〔2019〕39号)
        档案管理处:审查档案工作的有关规范、标准。
其他权责事项 市委办公厅档案管理处牵头,市档案馆业务指导处配合 市级  
16 指导全市各级各类档案馆、各县(市)区档案局,市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修订)
        第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2.《福建省档案条例》(2002年福建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3.《关于调整市委办公厅机构编制的通知》(榕委编办〔2019〕39号)
        档案管理处:监督和指导全市各级各类档案馆、各县(市)区档案局,市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市委办公厅档案管理处牵头,市档案馆业务指导处配合 市级  
17 负责统筹规划并指导实施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         《关于调整市委办公厅机构编制的通知》(榕委编办〔2019〕39号)
        档案管理处:统筹规划并指导实施档案信息化建设。
其他权责事项 市委办公厅档案管理处牵头,市档案馆技术处配合 市级  
18 负责监督和指导电子文件归档、电子档案管理和数字档案共享工作         1.《福建省数字档案共享管理办法》(2017年省政府令第197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数字档案共享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建设管理和监督指导。 
        2.《关于调整市委办公厅机构编制的通知》(榕委编办〔2019〕39号)
        档案管理处:监督和指导电子文件归档、电子档案管理和数字档案共享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市委办公厅档案管理处牵头,市档案馆业务指导处、技术处配合 市级  
19 负责组织和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2.《关于调整市委办公厅机构编制的通知》(榕委编办〔2019〕39号)
        档案管理处:组织和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教育。
其他权责事项 市委办公厅档案管理处牵头,市档案馆技术处配合 市级  
20 负责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2.《福建省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实施意见》(闽档职改〔2020〕27号)
        四、评审组织
        2.福建省档案专业技术职称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省直单位中、初级和部分设区市中级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各设区市人社局、档案职改办负责本地区中、初级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
        3.《关于调整市委办公厅机构编制的通知》(榕委编办〔2019〕39号)
        档案管理处:承担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有关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市委办公厅档案管理处 市级  
21 负责档案宣传与教育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2.《关于调整市委办公厅机构编制的通知》(榕委编办〔2019〕39号)
        档案管理处:组织和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教育。
其他权责事项 市委办公厅档案管理处牵头,市档案馆各处室配合 市级  
22 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修订)
        第七条第二款    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
        第六条    有下列事迹之一的,由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本单位给予奖励:
      (一)对档案的收集、整理、提供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的保护和现代化管理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对档案学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
      (四)将重要的或者珍贵的档案捐赠给国家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行政奖励 市委办公厅档案管理处牵头,市档案馆业务指导处、办公室配合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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