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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档案局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21-08-31 来源:福州市档案局 字体:【大】【中】 【小】

     

福州市档案局权责清单 

 

2021年8月27日
序号 权责事项 子项 设定依据 事项类型 内设机构和责任单位 行使层级 备注
1 携带、运输、邮寄档案出境审批     1.《档案法》(2016年修订)
    第十八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档案以及这些档案的复制件,禁止私自携运出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
    第十八条第二款  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三级档案、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的一、二、三级档案以外的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属于集体所有、个人所有以及其他不属于国家所有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各级国家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需要携带、运输或者邮寄出境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3.《福建省档案局 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档案系统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参考目录的通知》(闽档[2016]54号)
行政许可 市委办公厅档案管理处 市级  
2 赠送、交换、出卖国家所有档案复制件审批     1.《档案法》(2016年修订)
    第十七条第三款  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和出卖,按照国家规定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
    第十七条第三款  各级各类档案馆以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为了收集和交换中国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的需要,经国家档案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卖档案的复制件。
    3.《福建省档案局 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档案系统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参考目录的通知》(闽档[2016]54号)
行政许可 市委办公厅档案管理处 市级  
3 对损毁、丢失、涂改、伪造、倒卖、赠送档案等的处罚(含4个子项) 1.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1.《档案法》(2016年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四)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五)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八)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在利用档案馆的档案中,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
    企业事业组织或者个人有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本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
    第二十七条  《档案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  
    3.《福建省档案条例》(2002年福建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  在利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管的档案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三干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对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行政处罚 市委办公厅档案管理处 市级  
2.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3.涂改、伪造档案的处罚
4.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处罚
4 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的监督     1.《档案法》(2016年修订)
    第六条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2.《福建省档案条例》(2002年福建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行政监督检查 市委办公厅档案管理处 市级  
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档案服务机构备案     1.《福建省档案条例》(2002年福建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6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设立档案服务机构,并在核定范围内开展档案整理、保管、修裱、鉴定、评估、咨询等服务。
    档案服务机构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2.《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闽档〔2005〕3号)
    第六条第一款  设立档案服务机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设立企业性质的档案服务机构依法向所在地县以上工商行政部门登记;设立民办非企业性质的档案服务机构依法向所在地县以上民政部门登记;设立事业性质的档案服务机构依法向所在地县以上编制部门的事业单位管理机构登记。并依法向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备案。
    3.《福建省档案局关于印发<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闽档〔2016〕55号)
公共服务 市委办公厅档案管理处 市级  
6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保管情况登记     1.《福建省档案条例》(2002年福建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重大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建立档案,加强档案的规范化管理。
    在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重大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承担单位应当将档案的整理、保管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备案,并按照国家规定将档案移交有关国家档案馆保存。
    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研项目的档案资料,应当按照规定送省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 
    2.《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档发字〔1997〕15号)
    第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既是重点建设项目的历史记录,也是项目投产后运行、维修、管理、改扩建和技改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从1997年开始,国家档案局建立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登记制度。
公共服务 市委办公厅档案管理处 市级  
7 重点建设工程档案的专项验收     1.《福建省档案条例》(2002年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条  在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重大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承担单位应当将档案的整理、保管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备案,并按照国家规定将档案移交有关国家档案馆保存。
    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研项目的档案资料,应当按照规定送省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
    2.国家档案局、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国家重点项目档案验收办法》的通知(档发〔2006〕2号)
    第四条  未经档案验收或档案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得进行或通过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六条 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三)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3.《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管理暂行规定》(国档发〔1988〕4号)
    第三条  各级基本建设主管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负责监督、检查和指导本部门、本地区建设项目的档案资料工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参加重点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检查验收。重要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验收,部门、地方的重点建设项目由部门、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加验收。
    4.《福建省重点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闽政〔2002〕29号)
    第十三条  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省重点项目建设有关的选址意见书、施工图审查、开工报告及施工许可审批、项目用地预审、超限建筑抗震设防、环保、消防、劳动安全、职业卫生、人防、审计、档案等专项的行政性审查、审批、监督、验收等工作,由省级行政主管部门为主负责(厦门市的省重点建设项目除外)。
公共服务 市委办公厅档案管理处牵头,市档案馆业务指导处配合 市级  
8 县(市)、区综合档案馆的收集档案范围细则的审批     《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2011年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
    第十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要根据本规定制定本馆的收集档案范围细则和工作方案,经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施行。
其他行政权力 市委办公厅档案管理处牵头,市档案馆业务指导处配合 市级  
9 市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确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核准     1.《福建省档案条例》(2002年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核准后实施。
    2.《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2006年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
    第十二条第一款  各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
其他行政权力 市委办公厅档案管理处牵头,市档案馆业务指导处配合 市级  
10 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
    
第十九条  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应当按照《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分期分批地向社会开放,并同时公布开放档案的目录。档案开放的起始时间: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包括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民国时期的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向社会开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
    (三)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 
    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其他行政权力 市委办公厅档案管理处牵头,市档案馆业务指导处配合 市级  
11 延长档案移交期限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
    第十三条第三款  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档案馆移交的期限。
其他行政权力 市委办公厅档案管理处牵头,市档案馆业务指导处配合 市级  
12 负责组织、协调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1.《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暂行规定》(1992年国家档案局令第4号)
    第四条  国家档案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局应设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计划单列市、省(自治区)辖市、行署和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设档案执法监督检查机构和监督检查员,负责组织、协调各自管辖范围内的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2.《关于调整市委办公厅机构编制的通知》(榕委编办〔2019〕39号)
    档案管理处:组织、协调档案执法监督检查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市委办公厅档案管理处 市级  
13 负责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1.《档案法》(2016年修订)
    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3. 《关于调整市委办公厅机构编制的通知》(榕委编办〔2019〕39号)
    档案管理处: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其他权责事项 市委办公厅档案管理处 市级  
14 负责制定实施全市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1.《档案法》(2016年修订)
    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福建省档案条例》(2002年福建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4.《关于调整市委办公厅机构编制的通知》(榕委编办〔2019〕39号)
    档案管理处:制定实施全市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其他权责事项 市委办公厅档案管理处牵头,市档案馆办公室配合 市级  
15 负责审查档案工作的有关规范、标准     1.《档案法》(2016年修订)
    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发展计划和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3. 《关于调整市委办公厅机构编制的通知》(榕委编办〔2019〕39号)
    档案管理处:审查档案工作的有关规范、标准。
其他权责事项 市委办公厅档案管理处牵头,市档案馆业务指导处配合 市级  
16 指导全市各级各类档案馆、各县(市)区档案局,市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    《关于调整市委办公厅机构编制的通知》(榕委编办〔2019〕39号)
    档案管理处:监督和指导全市各级各类档案馆、各县(市)区档案局,市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市委办公厅档案管理处牵头,市档案馆业务指导处配合 市级  
17 负责统筹规划并指导实施档案信息化建设工作    《关于调整市委办公厅机构编制的通知》(榕委编办〔2019〕39号)
    档案管理处:统筹规划并指导实施档案信息化建设。
其他权责事项 市委办公厅档案管理处牵头,市档案馆技术处配合 市级  
18 负责监督和指导电子文件归档、电子档案管理和数字档案共享工作     1.《福建省数字档案共享管理办法》(2017年省政府令第197号)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数字档案共享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建设管理和监督指导。 
    2.《关于调整市委办公厅机构编制的通知》(榕委编办〔2019〕39号)
    档案管理处:监督和指导电子文件归档、电子档案管理和数字档案共享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市委办公厅档案管理处牵头,市档案馆业务指导处、技术处配合 市级  
19 负责组织和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2.《关于调整市委办公厅机构编制的通知》(榕委编办〔2019〕39号)
    档案管理处:组织和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
其他权责事项 市委办公厅档案管理处牵头,市档案馆技术处配合 市级  
20 负责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2.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我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费〔2008〕361号)
    3.《关于调整市委办公厅机构编制的通知》(榕委编办〔2019〕39号)
    档案管理处:承担档案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有关工作。
其他权责事项 市委办公厅档案管理处 市级  
21 负责档案宣传与教育工作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2017年修订)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档案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2.《关于调整市委办公厅机构编制的通知》(榕委编办〔2019〕39号)
    档案管理处:组织和指导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宣传与教育。
其他权责事项 市委办公厅档案管理处牵头,市档案馆各处室配合 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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