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档案馆关于
2019年度接收档案进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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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有关单位:
为确保我市各种门类、各种载体档案的及时移交进馆,建立覆盖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和方便人民群众的档案利用体系,为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有效服务,根据《福州市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实施细则》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依法开展档案接收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接收单位
今年计划接收的单位共计10家,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二、接收范围
1.1999年以前(含1999年)各单位形成的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以及2018年度机构改革中由市档案馆接收的撤销部门和单位的档案。移交进馆档案要保持全宗的完整性,应包括:文书档案、科技档案、专业档案、声像档案、实物档案等。具体名单详见附件1。
2.2018年之前已办结的重要会议、重大活动档案以及具有福州地方特色(名优特产品、名人、名胜等)的相关资料。
3.2010年度、2015年度、2018年度机构改革中撤销部门和单位原档案全宗由有关单位代管的,如已完成整理和数字化,经协商也可以直接移交市档案馆,具体名单详见附件2。
4.各立档单位编写的各种文献汇编、政策法令汇编、重要文件专题汇编、参考资料汇编(包括建国以来本市各项事业发展基本概况资料汇编,各部门基本数字统计资料汇编)等,单位出版或内部发行的各种报刊、杂志、画册、史志、年鉴、概况、校史、厂史等资料均可移交进馆。
5.各立档单位档案如需提前进馆,可根据《福州市档案馆接收档案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如有疑问可与市档案馆保管鉴定处联系,联系电话:83766753。
三、接收时间
1.为统筹安排档案接收工作,请各单位于3月10日前将档案移交进馆时间、数量等基本情况书面告知市档案馆保管鉴定处。
2.正式接收时间为:2019年3月下旬至12月中旬。
四、接收要求
1.各单位在档案移交进馆前,应联系福州市档案馆督导处(联系电话:83859709),进行档案整理规范检查确认后,按照《福州市档案馆档案接收质量验收暂行办法》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进馆。
2.根据《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档案工作的实施意见》(榕委办发〔2015〕39号)要求,向市档案馆移交档案时,应同步移交纸质档案的数字化副本。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福建省国家档案馆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向市档案馆移交的涉密档案,应当进行密级变更、解密的审核,对档案中不宜向社会开放部分应提出限制利用的书面意见,并填写进馆涉密档案目录(详见附件3)。
4.移交进馆档案的检索工具(包括案卷目录、全引目录、归档文件目录、全宗介绍等)应与档案一并移交。
5.需提前进馆的档案,应根据《福州市档案馆接收档案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办理。
6.档案移交进馆时,交接双方要严格对照移交目录进行清点核对,填写交接文据一式两份,由双方分管领导、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双方各保存一份。
附件:1. 福州市档案馆2019年度档案接收计划
2.机构改革中原全宗档案由有关单位代管的撤销单位名单
3.进馆涉密档案目录
福州市档案馆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