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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档案学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4-08-21 来源:福州市档案局(馆) 字体:【大】【中】 【小】

  闽档学〔2014〕15号
  福建省档案学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档案服务
  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档案服务机构:
  现将《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省档案学会将适时启动评价工作。
  福建省档案学会
  2014年8月19日
  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省档案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服务机构)信用体系建设,客观、公正、科学反映服务机构信用状况,提高档案服务行业信用水平和企业信用风险防范能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服务机构,是指《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3条中规定的营利性或非营利性的档案服务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档案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以下简称信用等级评价),是指依照规范的方法和程序,以服务机构在其服务活动中产生的与信用有关的信息为依据,由评价机构根据评价标准和指标,对申报的服务机构进行客观评价,并作出评价等级结论。
  第四条信用等级评价遵循“公开自愿、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原则,统一按照“申报、推荐、评级、公布”的工作程序进行。
  第五条信用等级评价实行统一管理、滚动评价、独立运作的工作机制。福建省档案学会负责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信用等级评价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具体评级工作由评价委员会组织实施。
  信用等级评价以扶优为前提,通过为信誉良好的服务机构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向有关组织和个人提供守信服务机构的信用信息,树立诚信经营的理念,服务政府的市场监管和宏观管理。
  第二章评价对象和内容
  第六条申请参加信用等级评价的服务机构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民政部门等注册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等,未参加过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的;
  (二)获得信用评价等级满2年有效期的。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服务机构,不列为评价对象:
  (一)设立未满一个会计年度的;
  (二)近2年内存在违规行为的;
  (三)近2年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立案调查的;
  (四)其他不符合评价条件的。
  第八条服务机构信用等级主要从基础条件、工作成效、信用状况等三个方面进行评价。
  (一)基础条件方面:包括管理制度,人事关系及社会基本保险情况,人员岗位设置及责任,专业技术人员结构、数量和职称,从业人员教育与培训,工作场所条件及软硬件设施,存在问题整改记录等。
  (二)工作成效方面:包括合同签订、备案,服务质量控制、服务流程规范,重大问题会审制度,业绩报表,专职专业人员个人业绩,业务拓展,客户满意度调查等。
  (三)信用状况方面:包括在合同履约、纳税、银行资信、金融往来状况等方面的记录情况。
  第三章评价程序和标准
  第九条信用等级评价每2年开展一次。
  福建省档案学会负责组织成立评价委员会,成员从省内各类专业人员中抽取,由5-9名委员组成,并设主任1名。
  评价委员会负责对服务机构进行考察并提出评价意见。评价等级结论采取不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十条信用等级评价程序如下:
  (一)发布评价通知或者公告;
  (二)审核服务机构参评资格;
  (三)组织书面审查、开展实地考察,提出评价意见;
  (四)审定评价结论,确定评价等级;
  (五)公示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六)向服务机构颁发证书和牌匾。
  第十一条在信用等级评价过程中,评审委员会有权要求参评的服务机构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参评的服务机构应按要求配合,如实提供。
  第十二条根据服务机构信用评价标准,评审结果分为三个等级,由低到高依次为3A级(AAA)、4A级(AAAA)、5A级(AAAAA)。
  信用等级评价具体评价标准和指标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信用等级评价实行动态管理,采取日常监督与年度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发现评价期内服务机构确有存在不良行为的,可重新确定信用等级。
  第四章评价等级管理
  第十四条信用等级评价有效期为3年,期满前6个月内,服务机构可申请重新评价。
  符合参加评价条件未申请参加评价,或评价有效期满后未再申请参加评价的服务机构,视为无评价等级。
  第十五条获得评价等级的服务机构在开展对外服务活动和宣传推介时,可将评价等级证书作为信誉证明出示。评价等级牌匾应悬挂在服务场所或办公场所明显位置,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六条获得3A级以上评价等级的服务机构,将作为扶持的重点对象,在直接挂钩、重点跟踪服务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获得4A级以上评价等级的服务机构,可获得以下激励机制:
  (一)简化年度考察程序,减免日常监督考察(被举报者除外);
  (二)在福建省档案学会评优评先中给予优先考虑;
  (三)在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等方面给予优先推荐。
  第十八条获得5A级以上评价等级的服务机构,可获得以下激励机制:
  (一)年度考察实行免审制(被举报者除外);
  (二)在有关政府部门政策扶持或资金补贴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推荐。
  第十九条获得评价等级的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福建省档案学会将作出降低评价等级的处理;情节严重的,可取消评价等级:
  (一)评价中提供虚假情况和资料,或与评价委员会串通作弊,致使评价结果失实的;
  (二)涂改、伪造、出租、出借评价等级证书,或者伪造、出租、出借评价等级牌匾的;
  (三)上年度考察不合格或未参加年度考察的;
  (四)受到相关部门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限期停止活动等行政处罚的;
  (五)被有关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情形的。
  第二十条被降低评价等级的服务机构在2年内不得提出评价申请,被取消评价等级的服务机构在3年内不得提出评价申请。
  第二十一条被降低或取消评价等级的,由福建省档案学会以书面形式通知服务机构,并向社会公告。
  第二十二条被取消评价等级的服务机构应在收到通知书起15日内将原评价等级证书、牌匾退回福建省档案学会。
  被降低评价等级的服务机构应在收到通知书之日15日内将评价等级证书、牌匾退回福建省档案学会,换发相应的评价等级证书、牌匾。拒不退回(换)的,由福建省档案学会公告作废。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统一称为“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 级信用企业”。证书、牌匾式样由福建省档案学会编号、制作并发放。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福建省档案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1.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和指标
  2.信用等级证书范本
  附件1
  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和指标
  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标准分5A级(AAAAA)、4A级(AAAA)、3A级(AAA),共3级,根据指标具体评价分值划分如下:
  等级符号
  等级含义
  评价指标
  AAAAA
  信用等级优秀
  ≥90
  AAAA
  信用等级良好
  ≥80
  AAA
  信用等级较好
  ≥70
  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评价评分指标满分为100分,具体如下:
  (一)基础信用指标,共40分。
  序号
  指标项
  基准分值
  计分标准
  1
  管理制度
  10分
  健全、完善可得分,不足酌情扣分
  2
  人员情况
  10分
  人事关系清晰、社保手续齐备、人员分工及岗位职责明确、拥有全职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专业培训事项等,全部具备可得分,不足酌情扣分
  3
  服务场所
  10分
  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具有相对完善条件的可得分,不足酌情扣分
  4
  软硬件设施
  10分
  具有服务所需的软硬件设施以及安全防控所需的软硬件设备可得分,不足酌情扣分
  (二)信用累计指标,共60分。
  序号
  指标项
  基准分值
  计分标准
  1
  业务拓展情况
  10分
  根据服务水平及发展情况酌情给分,发展趋势好的为满分,发展倒退为0分
  2
  合同履约情况
  10分
  合同履约率100%为满分,每下降10%扣2分
  3
  服务质量情况
  10分
  服务成果质量抽查和客户满意度情况抽查合格率100%为满分,每下降10%扣2分。
  4
  业绩报表情况
  5分
  根据年度业绩报告、各项业绩报表、财务报表是否齐全、完善并归档酌情加分
  5
  纳税、年检情况
  5分
  根据工商、税务、银行等有关部门反馈的服务机构年度资信状况酌情加分。
  6
  备案情况
  5分
  是否向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备案,有备案为满分,缺少为0分。
  7
  参与学会组织情况
  5分
  根据是否加入福建省档案学会成为企业会员情况加分。
  8
  社会活动情况
  5分
  根据是否积极参与各类学会活动情况酌情加分
  9
  其他情况
  5分
  根据获得其他良好行为记录,或评优评先奖励等情况酌情加分
  说明:
  1.各项指标数据采集均以书面依据为准;
  2.具有内容相同但由不同级别的部门颁发的荣誉的,按最高级别计分。
  附件2
  信用等级证书范本
  经评价,授予
  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信用等级证书
  AAAAA(AAAA,AAA)
  (有效期:___年__月至___年__月)
  福 建 省 档 案 学 会
  年月日
  抄送:中国档案学会,福建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福建省科协,福建
  省社科联,各设区市档案局,省档案局领导,各团体会员。
  福建省档案学会秘书处2014年8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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