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子站>档案新闻>业界动态

《上海市档案条例》修订并颁布

发布时间:2021-11-29 来源:中国档案报 字体:【大】【中】 【小】

   近日,经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上海市档案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予以公布,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这是上海档案部门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上海工作重要指示要求以及对档案工作重要批示精神的重要举措。《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新时代上海档案工作走向依法治理、走向开放、走向现代化提供了法治保障,为推动上海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作出制度引领。 

    《条例》共9章57条,修改幅度较大,创新亮点较多,是1995年《上海市档案条例》首次颁布以来的一次全面修订。《条例》修订紧紧围绕档案工作为党管档、为国守史、为民服务的使命职责,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 

    一是坚持档案工作的政治属性,首创红色档案专章。《条例》注重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各个业务环节以及存史、资政、育人、为民服务、监督管理等各个方面突出政治引领,并首创性地安排“红色档案的保护利用”专章,旨在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加强上海市红色档案的保护利用。 

    二是坚持档案记录、留存历史的本质特点,注重维护各门类和载体形式档案的完整齐全。将“留存城市记忆”写入档案工作原则,推动城市更新和变迁全过程记录;明确重要会议、重要工作、重大活动、重大突发事件应对中所形成档案的管理机制、移交办法,确保重要档案资源不流失、早进馆;完善科技档案的验收、鉴定机制,强化重要科技档案的监管;明确档案馆可以根据社会利用需求,提前接收专业档案,推动专业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利用;针对社会普遍关注的电子档案“单套制”管理,明确“一网通办”电子档案应当实行“单套制”管理,既适应了“一网通办”全程网办的需要,又确保了电子档案管理稳妥、有序推进。此外,鼓励和支持档案馆征集、收购重要、珍贵的档案,通过口述历史等方式采录档案资料。 

    三是坚持为民服务的宗旨,以更加开放的姿态推动档案开放和利用。明确档案馆应当创新档案利用服务形式,强化服务功能,优化查询流程,多途径、多渠道、全方位地推进档案利用服务线上线下融合;明确建立统一的档案远程查询利用平台,与“一网通办”平台对接,提供线上档案查询利用服务;明确上海市档案馆应当收集本市其他档案馆或者档案保管单位的开放档案目录,依法向社会公布,方便公众一站查询;鼓励部门档案馆、企业事业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明确档案馆未按规定开放利用档案的投诉处理期限。 

    四是坚持将档案安全放在首要位置,推动档案安全保障能力不断提升。明确档案日常保管保护、转让、密级变更和解密等规范要求,从档案安全、保密的角度,加强所有权变动档案的监管;明确在遇到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时,档案馆应当在保证人员安全的基础上,将档案列入优先抢救范围;明确建设数字档案馆、数字档案室要建立完善档案数字资源检测、备份、迁移、恢复工作机制,加强电子档案和档案数字化成果异质、异地备份保护,确保电子档案长期有效保存;明确档案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重点监管档案的范围。 

    下阶段,上海市档案局馆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加强党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全面贯彻新修订的档案法和落实新修订的《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的重要任务,按照国家档案局工作要求和上海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积极推进“四个体系”建设,在进一步深化和拓宽档案利用服务、着力加强红色档案的保护和利用、监督指导重要档案收集进馆、稳步推进档案数字化转型发展以及提升档案安全保障能力等方面久久为功、持续发力,不断推动上海档案事业高质量发展。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21年11月25日 总第3759期 第一版

分享到:

相关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