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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出台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10号令意见

发布时间:2014-08-25 来源:福州市档案局(馆) 字体:【大】【中】 【小】

  日前,我省档案局联合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10号令的通知》,部署各设区市档案局、国资委,财政金融局,省属国有企业开展贯彻落实国家档案局10号令工作。
  《通知》指出,国家档案局颁布的《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规定》(国家档案局第10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对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工作提出了规定性要求,是新时期国家档案资源建设的又一重大举措,对于加强企业档案信息资源建设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各企业单位要从依法治档的高度,正确把握《规定》的精神实质和实施要求,使《规定》的各项要求在企业中落到实处。
  《通知》要求,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国有企业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编制修订工作的宏观指导和监督管理,负责对本地区所属国有企业及其所属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编制工作进行审核和备案。省属企业由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备案,市、县级所属国有企业由市、县两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备案,各级国有企业所属企业由集团公司审核后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各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将档案的监管纳入国有资产监管范畴,依照企业资产关系加强对所监管企业档案资源建设的监督和管理。各企业在编制工作中,要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企业的监督指导下,以10号令为编制依据,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将应归档文件材料的内容细化、具体化;在确定各类归档文件保管期限时,要坚持以人为本、与时俱进、科学发展的原则,全面分析和鉴别本企业形成文件材料的现实作用和历史价值,准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
  《通知》明确,全省各企业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修订和审核备案工作要在2015年底前完成,省属国有企业单位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表的编制与审核将于2015年上半年全部完成。全省在两年内基本完成各级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业及各级国有企业所属企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及保管期限表的编制和审核、备案工作,引导一批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开展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表的编制修订工作。
  福建省档案局叶建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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