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0-18 来源:福州市档案局 字体:【大】【中】 【小】
榕档〔2024〕23号
各县(市)区档案局、档案馆,福州高新区党政办,市级各专业档案馆,市直各单位,福州新区党政办: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档案服务市场营商环境,我局于2024年10月15日印发了《福州市档案局关于废止榕档综〔2015〕12号文件的决定》(榕档〔2024〕21号,以下简称《决定》)。自《决定》发布之日起,各单位在开展委托非涉密档案服务外包工作时,不得再将《福州市档案局关于加强档案服务外包管理的通知》(榕档综〔2015〕12号)文件作为要求供应商具备相关备案、保密资质等限制准入条件的依据。各单位档案服务外包项目的管理应按照《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档案数字化外包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档办发〔2014〕7号)执行。
附件: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档案数字化外包安全管理规范》的通知(档办发〔2014〕7号)
福州市档案局
2024年10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