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5-06 来源:福州市档案局(馆) 字体:【大】【中】 【小】
市直各部、委、办、局,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确保我市各种门类、各种载体档案的及时移交进馆,建立覆盖人民群众的档案资源体系和方便人民群众的档案利用体系,为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有效服务,根据《档案法》和《福建省档案局关于印发国家综合档案馆收集档案资料范围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地级(设区的市)国家综合档案馆对本级各立档单位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20年的属永久、长期保存的档案实行接收”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我局(馆)决定在全市范围内接收一批到期档案资料进馆,现将本年度接收计划通知如下:
一、接收单位
今年计划接收的单位共计57家,具体名单附后。
二、接收范围
1.1994年以前(含1994年)各单位形成的具有永久和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和资料。门类包括:文书档案、会计档案、科技档案和专门档案(特别是与人民群众关系密切的民生档案)等;载体包括:纸质、声像、照片、实物、电子等。
2.2013年之前已办结的“三重”档案以及具有福州地方特色(名优特产品、名人、名胜等)的相关资料。
3.机构改革中撤、并、转、改单位的所有档案资料。
三、接收时间
1.鉴于本年度接收单位多,数量大,为统筹安排档案接收工作,避免出现档案扎堆进馆现象,请各单位于5月30日前将档案移交进馆时间、数量等基本情况书面告知市档案局保管利用处。
2.正式接收时间为:2014年6月中旬至12月上旬。
四、接收要求
1.各单位在档案移交进馆前,要主动联系市档案局业务处室(监督指导处83859709,保管利用处83766753)进行档案预验收。移交进馆的档案要保持全宗的完整性,案卷质量要符合档案进馆要求,经市档案局验收合格后方可移交进馆。
2.移交进馆档案的检索工具(包括案卷目录、全引目录、全宗介绍等)应与档案一并移交。
3.在移交纸质档案的同时,应将相应的电子目录、电子档案一并移交。
4.档案移交进馆时,交接双方要严格按照移交目录进行清点核对,填写交接文据一式两份,由双方分管领导、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双方各保存一份。
附件:福州市档案馆2014年度档案接收计划
福州市档案局
2014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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