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07-30 来源:中国档案报 字体:【大】【中】 【小】
《办法》明确了养老机构业务档案管理的主体责任和依法依规管理的基本职责,规定了各级民政部门和档案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责任。立足档案标准要求和民政工作特点,按照老年人进入机构、在机构、离开机构3个阶段,细化梳理了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档案保管期限,并统一了各门类载体档案的整理方法。同时,还对业务档案的保管、利用、统计、鉴定、销毁和信息化建设等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有效保障了业务档案应收尽收、规范整理、安全保管和依法利用。
省档案局将以《办法》出台为契机,按照持续深化“高质量推进年、营商环境突破年、干部作风能力提升年”活动要求,密切联合有关部门,围绕全省工作大局,紧扣民生关切,积极回应各方面诉求,不断深化“四个体系”建设,充分发挥档案工作的基础性和支撑性作用。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24年7月15日 总第4162期 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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