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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 出台侨批档案保护与利用办法

发布时间:2021-11-09 来源:中国档案报 字体:【大】【中】 【小】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广东汕头考察侨批文物馆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按照中央档案馆馆长、国家档案局局长陆国强去年在福建调研时提出的“进一步擦亮做大侨批文化品牌”要求,福建省档案局联合相关部门,起草并完善《福建省侨批档案保护与利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广泛征求意见、开展立法调研和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交省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于10月13日以省政府令第220号公布,自今年12月1日起施行。

    《办法》共27条,明确了适用范围、政府及部门职责和经费保障,规定了侨批档案管理、保护、利用服务条款,设定了相应法律责任。《办法》明确,侨批档案的保护与利用应当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保护优先、合理利用原则。省档案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省侨批档案保护与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省直有关部门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区域内侨批档案保护与利用细则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负责区域内侨批档案保护管理和指导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侨批档案征集抢救、保护管理和开发利用等工作的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办法》规定,建立侨批档案备案登记制度,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定期对区域内侨批档案情况进行调查和登记,侨批档案保管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均应积极配合。对保管条件不符合要求或存在其他原因可能导致其存在安全隐患和严重损毁的单位或个人,省档案主管部门可给予帮助,或指定国家综合档案馆代为保管,必要时可依法收购或征购。国家综合档案馆可通过接受捐赠、购买、代存、复制等方式收集侨批档案,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寄存侨批档案。《办法》要求,开展侨批档案数字化工作,加强侨批档案的利用、共享和开发。省档案主管部门组织建立区域性侨批档案数据库,构建侨批档案信息共享平台。侨批档案保管单位应主动配合,社会组织和个人要积极参与,实现侨批档案互联互通,推动资源共享利用。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侨批档案保管单位可开展侨批档案学术研究、开发推广、展览展示、交流合作等工作。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与侨批档案保管单位合作开发研究,相关单位应当维护其合法权益。《办法》还规定,不规范使用世界记忆标识的、列入《世界记忆名录》的和国有的侨批档案有关情况发生变更未及时备案登记的,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国有侨批档案损毁、丢失、灭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下一步,福建省档案局将从6个方面持续做好侨批档案工作。一是加强普法宣传。通过报刊、网络、微信公众号等平台,以及采取“进机关、进企业、进侨乡、进学校”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二是做好实施监督。组织编制全省侨批档案保护与利用规划,出台进一步加强侨批档案工作的意见,指导各市、县立足实际制定侨批档案保护与利用细则,并对各地各部门贯彻《办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开展备案登记。组织对全省区域内侨批档案相关情况进行调查登记。四是加强资源建设。引导各级档案馆广泛收集侨批档案,引导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赠寄存侨批档案。五是构建共享平台。持续推进侨批档案数字化,建立区域性侨批档案数据库,构建侨批档案信息共享平台。六是深入研究开发。发挥世界记忆项目福建学术中心、福建侨批文化研究中心作用,统筹高校、科研机构、民间组织和收藏者等各界力量,加强合作、深入研究,做好研究成果宣传推广,进一步提升福建侨批档案品牌效应。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21年11月1日 总第3749期 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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