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9-01-14 来源:档案局 字体:【大】【中】 【小】
国家档案局令
第14号
《国家档案局关于修改〈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12月14日国家档案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李明华
2018年12月24日
国家档案局关于修改《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为贯彻落实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与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不相适应的法规规章修订等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18〕69号)要求,我局决定对《电子公文归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档案局令第6号)予以修改。
一、将第七条修改为:“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求的电子公文可以仅以电子形式归档。电子公文归档应当符合电子文件归档和电子档案管理的要求。”
二、将第十三条修改为:“电子公文形成单位应在电子公文归档时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进行检查。”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