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7-09 来源:福州市档案局 字体:【大】【中】 【小】
| 序号 | 权责事项 | 子项 | 设定依据 | 事项类型 | 内设机构和 责任单位 |
行使层级 | 备注 |
| 1 | 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审批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修订) 第二十五条 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和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档案及其复制件,禁止擅自运送、邮寄、携带出境或者通过互联网传输出境。确需出境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2024年颁布施行)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一级档案严禁出境。二级档案需要出境的,应当经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除前款规定之外,属于《档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档案或者复制件确需出境的,有关档案馆、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个人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海关凭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3.《福建省档案局 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档案系统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参考目录的通知》(闽档〔2016〕54号) |
行政许可 | 档案管理处 | 市级 (省档案局委托设区的市级档案主管部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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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赠送、交换、出卖国有档案复制件审批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修订) 第二十三条 禁止买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产转让时,转让有关档案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 档案复制件的交换、转让,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2024年颁布施行) 第二十六条 档案馆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为了收集、交换散失在国外的档案、进行国际文化交流,以及适应经济建设、科学研究和科技成果推广等的需要,经国家档案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档案主管部门依据职权审查批准,可以向国内外的单位或者个人赠送、交换、出售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复制件。 3.《福建省档案局 福建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档案系统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参考目录的通知》(闽档〔2016〕54号) |
行政许可 | 档案管理处 | 市级 (省档案局委托设区的市级档案主管部门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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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延期移交档案审批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2024年颁布施行) 第二十条第三款 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检查和同意,专业性较强或者需要保密的档案,可以延长向有关的国家档案馆移交的期限。 |
行政许可 | 档案管理处牵头,市档案馆业务指导处、保管鉴定处配合 | 市级 | |
| 4 | 对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等的处罚(含5个子项) | 1.对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修订) 第四十八条 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四)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 (五)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七)不按规定向社会开放、提供利用档案的; (八)明知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而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档案损毁、灭失,或者存在档案安全隐患被责令限期整改而逾期未整改的; (九)发生档案安全事故后,不采取抢救措施或者隐瞒不报、拒绝调查的; (十)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毁、灭失的。 第四十九条 利用档案馆的档案,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档案服务企业在服务过程中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或者个人有本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第五项违法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档案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征购所出卖或者赠送的档案。 2.《福建省档案条例》(2002年福建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七条 在利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保管的档案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对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二)违反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 (三)涂改、伪造档案的。 |
行政处罚 | 档案管理处 | 市级 | |
| 2.对擅自提供、抄录、复制、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 |||||||
| 3.对买卖或者非法转让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 | |||||||
| 4.对篡改、损毁、伪造档案或者擅自销毁档案的处罚 | |||||||
| 5.对将档案出卖、赠送给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的处罚 | |||||||
| 5 | 对全市范围内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修订) 第八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2024年颁布施行)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三)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档案工作,对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档案违法行为。 3.《福建省档案条例》(2002年福建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三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
行政监督 检查 |
档案管理处牵头,市档案馆业务指导处、保管鉴定处、技术处配合 | 市级 | |
| 6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档案服务机构备案 | 无 | 1.《福建省档案条例》(2002年福建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依法设立档案服务机构,并在核定范围内开展档案整理、保管、修裱、鉴定、评估、咨询等服务。 档案服务机构的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 2.《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闽档〔2005〕3号) 第六条第一款 设立档案服务机构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设立企业性质的档案服务机构依法向所在地县以上工商行政部门登记;设立民办非企业性质的档案服务机构依法向所在地县以上民政部门登记;设立事业性质的档案服务机构依法向所在地县以上编制部门的事业单位管理机构登记。并依法向县以上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备案。 3.《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闽档〔2016〕55号) 第三条 档案服务机构在本省取得工商注册登记证后,应当及时向注册登记所在地的设区市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申报备案。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并开展档案服务活动满5年以上的档案服务机构可向省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备案。 在省外注册登记并在本省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的档案服务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档案服务的应向省级档案行政管理机构申请备案。 在省或设区市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备案登记的档案服务机构原则上不在省内异地重复备案。 |
公共服务 | 档案管理处 | 市级 | |
| 7 |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保管情况登记 | 无 | 1.《福建省档案条例》(2002年福建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十条 重点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重大科研项目的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建立档案,加强档案的规范化管理。 在重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和重大科研项目成果鉴定后三个月内,建设单位或者承担单位应当将档案的整理、保管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备案,并按照国家规定将档案移交有关国家档案馆保存。 省级以上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科研项目的档案资料,应当按照规定送省级国家综合档案馆保存。 2.《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登记办法》(档发字〔1997〕15号) 第二条 重点建设项目档案既是重点建设项目的历史记录,也是项目投产后运行、维修、管理、改扩建和技改等工作的重要依据,从1997年开始,国家档案局建立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档案管理的登记制度。 第四条 登记工作的要求: 2、项目主管部门档案机构和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于新建项目,应按本规定第三条第2款及时组织和监督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做好档案管理登记,建立档案工作。对于未进行竣工验收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每年填写“表一”报送,以便及时了解项目及项目档案工作的进展和变化情况。 |
公共服务 | 档案管理处牵头,市档案馆保管鉴定处配合 | 市级 | |
| 8 | 重点建设工程档案的专项验收 | 无 | 1.《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档发〔2006〕2号) 第六条 项目档案验收的组织:(三)省以下各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的项目,由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档案的验收。 |
其他行政权力 | 档案管理处牵头,市档案馆业务指导处配合 | 市级 | |
| 9 | 对全市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和工作方案的审核 | 无 | 1.《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2011年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 第十条 各级各类档案馆要根据本规定制定本馆的收集档案范围细则和工作方案,经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施行。 2.《关于<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有关条款解释的通知》(档函〔2022〕76号) 根据新修订的《档案法》和地方档案机构改革后新情况,对《各级各类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的规定》(国家档案局令第9号)第十条做出解释:(一)实行局馆分设的地方,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收集档案范围细则和工作方案,经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报上级档案主管部门备案后施行。 |
其他权责 事项 |
档案管理处牵头,市档案馆业务指导处、保管鉴定处配合 | 市级 | |
| 10 | 市直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确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核准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修订)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鉴定档案保存价值的原则、保管期限的标准以及销毁档案的程序和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 2.《福建省档案条例》(2002年福建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第六条第一款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本单位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核准后实施。 3.《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2006年国家档案局令第8号) 第十二条第一款 各机关应根据本规定,结合本机关职能和各部门工作实际;编制本机关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经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后执行。 |
其他权责 事项 |
档案管理处牵头,市档案馆业务指导处配合 | 市级 | |
| 11 | 延期向社会开放档案的审批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修订)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档案馆的档案,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经济、教育、科技、文化等类档案,可以少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涉及国家安全或者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二十五年向社会开放。国家鼓励和支持其他档案馆向社会开放档案。档案开放的具体办法由国家档案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2024年颁布施行) 第三十一条 对于《档案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经国家档案馆报同级档案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
其他权责 事项 |
档案管理处牵头,市档案馆企业档案管理处配合 | 市级 | |
| 12 | 制定实施全市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档案工作制度规范(含2个子项) | 1.制定实施全市档案事业发展规划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2024年颁布施行)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档案工作制度规范,并组织实施。 |
其他权责 事项 |
档案管理处牵头,市档案馆业务指导处、办公室配合 | 市级 | |
| 2.制定全市档案工作制度规范 | 档案管理处牵头,市档案馆业务指导处配合 | ||||||
| 13 | 组织、指导全市范围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宣传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含4个子项) | 1.组织、指导全市范围内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2024年颁布施行)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依照《档案法》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四)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档案理论与科学技术研究、档案信息化建设、档案宣传教育、档案工作人员培训。 |
其他权责 事项 |
档案管理处牵头,市档案馆业务指导处、技术处配合 | 市级 | |
| 2.组织、指导全市范围内档案信息化建设 | 档案管理处牵头,市档案馆技术处配合 | ||||||
| 3.组织、指导全市范围内档案宣传教育 | 档案管理处牵头,市档案馆编研处配合 | ||||||
| 4.组织、指导全市档案工作人员各类业务培训活动 | 档案管理处牵头,市档案馆业务指导处、办公室配合 | ||||||
| 14 | 全市范围内档案数字资源共享利用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建设管理和监督指导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2024年颁布施行)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档案主管部门应当推进本行政区域档案数字资源共享利用工作。 2.《福建省数字档案共享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数字档案共享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建设管理和监督指导。 |
其他权责 事项 |
档案管理处牵头,市档案馆业务指导处、技术处配合 | 市级 | |
| 15 | 全市范围内档案系列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 | 无 | 1.《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201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 第四条 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职称评审统筹规划和综合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职称评审综合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业的职称评审管理和实施工作。 |
其他权责 事项 |
档案管理处 | 市级 | |
| 16 | 对在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或者奖励审批 | 无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2020年修订) 第七条第二款 对在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条例》(2024年颁布施行)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主管部门或者本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一)对档案收集、整理、保护、利用做出显著成绩的; (二)对档案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宣传教育、交流合作做出显著成绩的; (三)在重大活动、突发事件应对活动相关档案工作中表现突出的; (四)将重要或者珍贵档案捐献给国家的; (五)同违反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作斗争,表现突出的; (六)长期从事档案工作,表现突出的。 |
行政奖励 | 档案管理处牵头,市档案馆业务指导处、办公室配合 | 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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