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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台州 传统村落建档写入地方性法规

发布时间:2019-01-18 来源:档案局 字体:【大】【中】 【小】

  日前,浙江省台州市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台州市传统村落保护和利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传统村落档案、传统建筑档案,并以电子数据形式向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备份。”《条例》的出台是台州市传统村落保护利用工作的重要成果。

    近年来,市档案局高度重视传统村落建档工作,建立了专门的古村落数据库,编撰出版了《台州古村落》一书,与中国人民大学合作的“台州古村落”数字记忆建设研究项目也基本完成。在《条例》征求意见过程中,市档案局与有关部门反复沟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浙江省档案登记备份管理办法》等为依据,要求将传统村落建档和电子档案备份写入《条例》。

    《条例》不仅为传统村落建档提供了法律依据,还将极大丰富档案部门传统建筑档案资源。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19年1月17日 总第3324期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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