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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履行档案行政管理职能 扎实做好地方机构改革中档案工作

发布时间:2018-11-05 来源:中国档案报 字体:【大】【中】 【小】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档案局关于在地方机构改革中加强档案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档案工作是一项非常重要的基础性、支撑性工作,经验得以总结、规律得以认识、历史得以延续,各项事业得以发展,都离不开档案。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按照有关要求,要明确同国家档案局对口的组织机构,确保上下贯通、执行有力。地方各级档案部门要拥护改革、支持改革、参与改革,确保思想不乱、队伍不散、工作不断。要以此次地方机构改革为契机,进一步完善档案工作体制机制,提升档案工作水平。

《意见》强调,地方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改革涉及的部门和单位的档案管理与处置工作方案审查,档案交接与管理工作监督指导,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审定等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档案归属争议等问题。地方各级综合档案馆要积极做好档案接收进馆工作,防止出现因接收不及时出现档案遗失等问题;改革涉及的部门和单位要制定档案管理与处置工作方案,明确档案工作机构和人员,做好档案收集、整理、保管、利用和清点、移交工作,按规定向同级综合档案馆或新组建机构移交档案,并编制或修订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

《意见》明确,不再保留、纳入重新组建机构、撤销建制的部门和单位,自变动之日起档案全宗终止,档案整体移交新组建机构代管,实行封口管理,不得分散,达到规定年限后移交同级综合档案馆。新组建机构自成立之日起形成的档案,由各部门各单位新设档案全宗进行管理。保留机构或单位名称的、优化职责或部分职责发生变化的,沿用原档案全宗。部分职责划入其他机构的,划入前履行该职责形成的档案仍属原档案全宗,不得分散。更名、调整领导管理体制的部门和单位继续沿用原档案全宗。存在其他情况的,档案的管理与处置按《机关档案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

《意见》提出,做好档案工作是地方机构改革中的一项重要任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高度重视,密切配合,积极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档案得到妥善处置,档案工作得到进一步加强。改革涉及的部门和单位制定的档案管理与处置工作方案,编制或修订的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表,应报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意见》要求,改革涉及的部门和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周密部署实施,严防档案流失和失泄密问题发生,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带走、留存、转移、销毁档案,造成档案损失的,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地方各级档案部门、改革涉及的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意见》,切实做好机构改革期间的档案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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