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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再次细化

发布时间:2018-09-13 来源:中国档案网 字体:【大】【中】 【小】

   近日,武汉市档案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再次细化。综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湖北省档案管理条例》《武汉市档案管理条例》,明确档案行政处罚种类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应给予档案行政处罚的档案违法行五种:对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对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和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罚;对涂改、伪造档案的处罚;对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档案,或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或外国组织的处罚;对违反规定从事档案中介服务活动的处罚。 

  再次细化主要针对罚款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档案行政处罚罚款数额“根据有关档案的价值和数量,对单位为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对个人为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在细化标准中,根据违法情节,大体把单位罚款以1万、3万、7万、10万为节点划分,个人罚款以500元、2000元、4000元、5000元为节点划分。将行为人实施违法行为的主观状态纳入考量,过失且未造成实际损害的,一般给予警示教育,主观无悔过的,给予警告处罚。同时,将违法行为所造成的结果也纳入处罚考量。 

  细化后的裁量标准将导入武汉市行政执法管理与监督云平台,档案执法流程、处罚裁量依据将全部在平台网上运行,档案执法行为将接受系统实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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