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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 法院电子诉讼档案实现共享

发布时间:2018-04-20 来源:档案局 字体:【大】【中】 【小】

  近日,天津市档案局馆与市高级人民法院签署法院电子诉讼档案共享利用协议,旨在贯彻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回应新时代群众对档案服务的新需求。

    双方商定,在市档案馆利用服务大厅开设法院电子诉讼档案查阅窗口。通过电子诉讼档案共享利用平台,当事人可就近查阅诉讼档案,解决了“程序多、跑腿多、耗时多”等问题。

    案件当事人、受委托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持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在市档案馆民生档案远程服务平台查阅、打印市高级人民法院1949年至今的普通刑事、民事、行政、执行类案件档案正卷有关内容,包括庭审(询问)笔录和判决(裁定、决定)书等档案材料,共35万余卷。其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未成年人犯罪和可能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诉讼档案,不在此查询范围内。查阅打印后可加盖证明材料专用章,办理出证手续,与市高级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电子档案查询窗口出证的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下一步,市档案局馆将进一步从人民群众现实需求出发,转变服务模式,创新服务手段,切实抓好各类民生档案工作,围绕教育、环保、医疗等群众关心的问题,积极开展馆际合作、馆室合作、馆社合作,最大限度地满足人民群众对档案利用服务的新期待。

    原载于《中国档案报》2018年4月16日 总第3207期 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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