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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档案执法需要厘清的几个问题

发布时间:2015-06-04 来源:业界动态 字体:【大】【中】 【小】

  随着依法治档力度的加大,档案行政执法工作越来越重要,作用越来越明显,全面加强档案执法势在必行。可是,要想把档案行政执法抓紧、抓好、抓出成效,务必先要厘清以下几个问题。
  一是“联合执法”的虚与实。实际工作中,不少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联合执法”情有独钟,尤其是基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联合执法”可以借助人大、法制办等较有影响力的部门,达到档案行政执法之目的,这种借势、借力、借机的做法,促进了档案法制建设,对档案违法违纪行为产生了较强的震慑作用,效果明显。然而,认真思考后发现,“联合执法”时“法”的真正作用已经淡化,执法靠的不是“法”的约束力,而是强势部门的影响力。犯罪分子看见公安人员就害怕,为何?公安人员和档案行政执法人员一样,都是执法者,只不过一个执行的是以《刑法》为主的“法”,一个执行的是以《档案法》为主的“法”而已,从根本上讲,震慑犯罪分子的不是表面的“人”,而是背后的“法”。更重要的是,既然是档案行政执法,那就必须按“法”的规范进行,执法者应持有法制部门统一制发的“档案行政执法证”方可进行执法,正如开车要有驾驶证一样。
  二是“执法创新”的喜与忧。只有创新才能发展,档案行政执法也需要创新。“执法创新”主要指方法手段上的创新,笔者认为应该在以下3个方面多进行尝试。第一,加大“上对下”的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力度。也就是说,要多增加一些上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管辖范围之内单位的档案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上级对下级的执法监督检查,比如,国家对各省、省(市)对县(市区),远比属地同级执法效果好。第二,进行异地执法。异地执法在公安系统早就实行,意在排除干扰,公正执法。档案部门应仿效此法,形成本地执法和异地执法相结合的档案行政执法机制。异地执法可由省档案局统一协调,执法人员由省档案局从全省档案执法人员中抽调,临时组成执法小组,然后对某一市县单位进行档案行政执法检查。第三,尝试观摩执法。在进行具体的档案行政执法时,每次可以邀请几名其他单位的档案员随行观摩,意在让他们亲身体验档案违法违纪被查处的感性认识,增强档案工作者“法”的意识。创新肯定有可喜的一面,但也往往伴随着一些棘手问题。比如,异地执法与属地管理是否矛盾的问题、人员往来车马费的问题等。这些问题如何解决,则是“执法创新”必须面对的问题。
  三是“行政执法”和“业务指导”的彼与此。关于“行政执法”和“业务指导”之间的关系如何处理,引人深思。单从“法”的角度看,“行政执法”是强制性的,是在执行“法”的规定、条款,而“法”是铁律,没有商量余地,触犯了就要惩处;“业务指导”是商榷性的,因为指导的依据是业务“规范”或“标准”,而“规范”或“标准”不具备“法”的性质,可协商、能选择,也就是说,可以遵守,也可以看情况遵守,或者不遵守。实际工作中,开展档案行政执法时,特别是基层县(市、区)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不少人本身既负责“行政执法”,又负责“业务指导”,故此,把业务“规范”或“标准”当做执法依据者,大有人在。把“法”与“规则”或“标准”混淆,这是一个原则问题,轻则谓不懂法,重则谓知法犯法。那么,是不是二者就那么泾渭分明呢?事实绝非如此,实际工作中,档案行政执法者又必须熟悉档案业务规范,很多时候判断是否违法违纪,必须以业务规范或标准为支撑。比如,档案行政执法中,《档案法》明确规定,如果发现“档案保管条件差,危及档案安全的”,那就是违法行为,必须进行查处。可是“保管条件差”具体体现在哪里呢?有的可能是档案馆建筑面积不够,导致档案进馆无处存放或该进馆而未进馆危及档案安全;有的可能是档案馆周边环境不好存在安全隐患;有的可能是档案馆建筑承重不达标成了危房危及档案安全等。这些都在“保管条件差”之列,而这些衡量“保管条件差”的依据正是出自《档案馆建设标准》和《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之中,作为执法者,不熟悉这些标准、规范行吗?反过来讲,有时候业务指导解决不了的问题,那就要靠档案行政执法,靠“法”来规范,用“法”去治理。由此可见,“行政执法”和“业务指导”彼此之间,既有本质不同,差别明显,不可混淆,又互相依存,互为补充,不可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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