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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学校将为18周岁以上学生建立信用评价档案

发布时间:2018-01-09 来源:东南快报 字体:【大】【中】 【小】

  东快讯(记者齐榕)记者昨日从福州市教育局获悉,《学生信用管理制度(试行)》日前下发,福州市学校应为18周岁以上学生建立信用评价档案,适用对象为18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含普通高级中学、中等职业中学、市属高等院校学生。

    据了解,学生信用评价档案应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政治面貌、专业、年级和班级、学历层次、身份证号码、籍贯、家庭详细地址、家庭和本人联系电话等基本信息,并确保真实有效。信用档案记录学生学习诚信状况、经济诚信状况、生活诚信状况和关于诚信的突出正面信息及违规违纪等负面信息等。其中,学习诚信状况包括学生在参加高中生学业水平考试、高考及高校考试等各级各类考试中是否诚实守信、遵守考场规定,报考信息及加分照顾等信息是否真实准确。学生是否有论文或科研成果造假等学术诚信负面信息。生活诚信状况包括学生遵守校规校纪与各项教育管理规定、文明行为、参加集体活动等方面的诚信状况。经济诚信状况包括学生缴纳代办费等的诚信状况,主要考察是否存在恶意欠费事实,即具备缴纳学杂费能力,但在学校规定时间内无任何正当理由拒绝缴费,且未向学校提交缓交学杂费申请。同时,该状况还将记录学生申请各类助学贷款、在校救济补助状况。主要考察所提供的个人申请信息是否真实、全面,有无欺诈、隐瞒真实情况;救济补助金的使用是否存在严重不当事实。学生综合档案、毕业鉴定、高中综合素质评定等应体现学生在校期间的诚信表现,并作出相应评价鉴定。凡在参加各级各类考试及升学、招生相关行为中有不诚信表现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按照规定,学校在学生评先评优、奖学金发放、毕业升学、免试保送、推荐工作等方面要考量学生诚信表现,并作为重要考察条件。学校应结合本校实际,对获得重要诚信荣誉、具有重大诚信表现、在师生乃至全社会形成正面影响的学生给予表彰、奖励。对学生的不诚信行为区分性质分别给予教育、批评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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