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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档案局行政处罚说明理由制度

发布时间:2012-08-15 来源:福州市档案局(馆) 字体:【大】【中】 【小】

  档案行政处罚说明按照《福建省档案行政处罚暂行办法》(闽档〔2003〕29号)执行。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在作出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的事实和依据以及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不依照规定向当事人进行告知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档案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的除外。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福州市档案局
  2008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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