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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档案局行政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2012-08-15 来源:福州市档案局(馆) 字体:【大】【中】 【小】

  为保证档案执法人员具体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合法、公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档案行政执法过错,超过责任制执法标准的行为实行追究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为过错:
  1、违法事实未调查清楚、擅自发出书面处罚决定,并已产生不良影响的;
  2、认定事实错误、处罚显失公正的;
  3、应依法作出处罚的而没有作出,造成不良后果;
  4、违反程序规定作出处罚决定,造成不良后果的;
  对执法过错的直接责任人员和相关人员视情节予以追究以下责任:
  1、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
  2、向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行政管理相对人,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3、取消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
  4、取消当年评选先进或考核晋升资格;
  5、予以党纪、政纪处分;
  6、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错案追究由福州市档案局行政执法领导小组办理,报局领导研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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